要借钱,先学会写借条
2020-09-24 11:20:5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 | 编辑:廖悠悠 | 作者:         

  记者 曾雨田

  通讯员 文天骄 舒畅 姚双珏

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难以避免出现要向朋友借钱,或者朋友找自己借钱的情况。

  但很多人因为借款时不写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,难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。近日,《法制周报》记者采访了有关法院,通过几个案例给大家讲讲规范书写借条的重要性。

  100万是借款还是还款

  转账后没写借条,长沙市民周一山借出去的100万元差点打了水漂。

  原告周一山和被告吴开开是熟人,双方均拥有自己的酒店。2019年1月,经郑新民搭桥,吴开开向周一山借款100万元,转账也并未进行备注。

  半年之后,吴开开还未按时还钱,周一山遂诉至天心法院。

  开庭时,吴开开的代理人称,案外人郑新民欠了吴开开300万元,周一山转账的100万元,其实是代案外人郑新民归还的部分借款。

  郑新民作为证人陈述,其与被告吴开开确实存在借贷关系,但其从未要求原告周一山代他向吴开开归还款项。

  本案诉争的100万元,郑新民称自己只是介绍人,且原告周一山与被告吴开开之间没有微信,吴开开的银行账户都是他通过微信发给周一山的。

  最终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郑新民的证人证言,法院认定转账的100万元就是吴开开向周一山的借款。据此,天心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吴开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偿还原告周一山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。

  拿着撕毁的借条起诉被驳回

  2019年9月1日,高小诗向李宙借款3万元,并出具借条一张,承诺2019年9月2日归还。李宙通过转账方式向高小诗支付2万元,并陈述以现金方式向高小诗支付1万元。

  2019年9月4日,高小诗不幸身亡。高小诗名下有两套房屋,继承人为高小诗的父母和妻子。

  李宙遂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判令3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原告返还高小诗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,按照年利率24%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。

  今年5月,天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。经审理查明:原告李宙提交的《借条》,系撕毁后由10余张碎片拼凑而成。在庭审中,原告李宙还从口袋中掏出多张疑似借条碎片。

  庭审中李宙先称“借条被朋友的小孩撕毁”。又称 “我可能记错了,我应该是听说高小诗去世后本人自行撕毁,又觉得吃亏才重新拼拢的”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李宙当庭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系十余张纸张碎片拼拢的,即借条已经撕毁。原告李宙陈述系其本人撕毁,但原告李宙并未向法庭作出撕毁借条的合理性解释,高小诗的去世与其撕毁借条无直接关联性。高小诗约定于2019年9月2日向原告还款,现高小诗已经去世,本院无法查清高小诗是否于2019年9月4日前偿还该借款。原告李宙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其它数十张疑似借条碎片,说明原告李宙原本持有的其它债权凭证也予以撕毁。

  法院确认原告李宙与被告高小诗之间的借条已经销毁,即原、被告之间的债权凭证已经销毁,原告李宙仍主张其与高小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,缺乏事实依据,法院对其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

  据此,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驳回原告李宙的诉讼请求。案件宣判后,原告未上诉。

  用曾用名打借条不认账

  朋友借钱后迟迟不还,家住汨罗的伏某将彭某起诉至汨罗法院弼时法庭,要求其归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5万元。书记员送达时,彭某说没有这回事,自己不叫彭某,而叫彭某甲。

  原告伏某与被告彭某系同村村民,伏某出具的借条中,借款人的名字为彭某甲,联系方式也是彭某的联系方式,现被告不承认,原告非常气愤,却又无可奈何。

  承办法官得知此情况,与彭某住所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,工作人员表示此人系社区矫正人员。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彭某,并告知如果一经查实他确实是借条上的借款人,又拒不承认,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。

  彭某听后,立即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明,自己其实就是借条上的彭某甲,只是彭某甲是他的曾用名,后来自己改名彭某以后,身边的人还是习惯叫他之前的名字。

  经过承办法官主持的庭前调解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由彭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

  【法官提醒】

  借条是我们追讨借款的重要依据。立借条时,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,核对无误后,才能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。使用“小名”“外号”“化名”等,都有可能会出现借款人赖账的情况。

  此外,如果不方便打借条,那么在大额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时,尽量转账对方户名的账户,并在用途一栏备注上“借款”,日后若发生纠纷,就能为自己后续打官司减少很多麻烦。

责编:廖悠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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